论网络环境下大学生法文化心理的形成
http://www.chinape.org 2006-04-15 08:00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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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文库总第103期
200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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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大学生法文化心理的形成
李 晓 玲
西北民族大学副教授 法学硕导 李晓玲
摘要:网络社会是当代大学生的另一生存空间。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如何有意识地培养良好的网络道德,自觉维护网络法律秩序,是研究大学生网络环境下的法文化心理形成的内容,也是我们教育工作者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关键词:网络社会;法文化心理;信息传播;网络秩序
网络社会是人类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开拓的另一生存空间。虽然它是虚拟的,甚至由于其便利的信息共享方式带有无序的色彩,任何一个人的网上接入与断开都是自主的,只需要一台计算机的地址引领,无需他人的协理,就能在无际的网络资源中漫游,独享其乐,取其所需。但是,网络毕竟是现实主体的人所创造的,有其自身的运作规则,个人对于网络规则的遵从除了国家公权机关的监管、法律规制以外,绝大部分情形下是要靠使用者本人的自律行为实现。
在当代,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网络远程教育已被广泛的引入到各类高校教育中,成为学校教学必不可少的辅助手段之一。同时,其生动形象的文字、声音、画面、图形、示范的组合,网络技术的多种功能发挥,如上载(up-load)、下载(down-load)、转贴(repost)、转寄(for-ward)、贴上(paste)、储存(save
to H/D)、数字化(digitize)、扫描(scan)、浏览(browse)和打印(print)等,增强了学习者的兴趣和新鲜感,能充分调动眼耳手脑的感官协调动作,并且依其选择,可以主动加入到模拟的教学实验当中,亲手尝试创造的快意,在某种程度上绝对优于传统现场面授中缺乏的互动感的教学方法。但是,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其两面性一样,网络技术的应用与使用者的既定目标有关。如果不能将其用于合理的目的,而只是耽于寻求感官刺激,或单纯为了殛灭闲暇,无心他顾,那是不可取的。小则浪费钱资,大则贻误学业。作为一名大学生来说,正值掌握知识、培养才干和世界观的形成阶段,新兴的信息技术--网络对其有着深深的吸引力,这是不言而喻的。如何引导当代大学生正确确立网络应用目标,有意识地形成良好的网络道德,自觉维护网络法律秩序,是我们教育工作者需要探讨的新问题,也是我国网络环境下的法文化研究的课题之一,本人想就这一问题,主要从大学生心理机制的形成方面作一探讨。
法文化是一个国家立法与司法历史积淀所形成的人们对于法律的概念、理解、意识和理论体系的总称。我国具有悠久的法律文化成果,公平、正义是其精髓。虽然我国历来延续的是长达两千年的封建专制,没有经历法制民主化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也没有实行过诸如议会制等民主化政治,可主张法律公正的理念从来没有改变过。古代法学家“法,平之如水,从水;去其不直者,从去”的概念界定就是一个例证。在网络中,这一法文化精神应该得到弘扬。而法文化心理,简单说就是一个人对于法律的概念、理解、意识和理论体系所含的主观态度和情感认知。
事实上,要做到遵守网络的法律公正,就需要高校的大学生在网络生活中形成有益的对于网络运作规范化法律化的法文化心理认同感。它需要恪守三点自律性规则:即自决、自主和自控。它的含义概括如下:⑴自决,指作为网络决策主体,对于自身的活动目的及行为方案有独立的认识、选择、预见的能力,这是上网的前提;⑵自主,指作为网络活动的主体,积极的发动某种活动并持续的推进它施行,以完成既定的活动目的,如下决心在一段时间里学会网上软件制作的某种特定的知识技能;⑶自控,是网络活动主体对活动的自我调控,保证其行为不偏离既定的活动目的,排除其他不良干扰的持久毅力。如:不为了打发无聊去做事先未予以安排的网上游戏、聊天,从而耽误正常的课程进度等。这三点自律性规则中,自控是最重要的,它是大学生网络生活自律的核心,也是检验大学生网络法文化心理是否成熟的关键。
要建立较为成熟的网络法文化心理,就得揭示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意识在法律上的意义,因为外部行为的表达是以内心的心理支配为依据的。一般说来,研究此问题有助于树立网络法文化的根基。
第一,形成懂法守法、网络传播的责任化。虽然人们可以通过网络传输单方面的将自有的信息无障碍的发布出去,但是,网络自身的规范无时不在提示发布者必须对所展示的消息负有一定责任。如除了信息的客观、真实、公正之外,还不得违背国家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人们普遍遵守的社会道德规范。如:我国2000年9月25日由国务院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中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凡是有以上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纪录,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对于违反第15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由此可见,网络的虚拟并不改变现实生活的法则,每一位真实的上网者,既是自己行为的法律主体,又是守法的模范,负有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
第二,树立行为人内部心理动机的正确性。作为主体的人的心理支配要素之一是他的动机。所谓动机,是促使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的内心起因。在实际生活中,行为人不能简单的适应现实环境,而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能力,在一定的目的和意图的支配下,适当的对外界客观实体进行某种变革和创新,从而选择和获取自己有用的东西。如果这种初步尝试成功,会刺激他作出进一步的价值追求,再度发挥他的求胜欲。如果失败,他也会适时地调整自己的行动定位,避免挫折引发的舆论谴责的负面心理影响。但是,网络生活并非如此。它的自由自在、无拘无束使上网者可以暂时脱离现实环境对他造成的诸多困扰,而不必面对繁多的实际生活规范的约束,尽情地发挥离经叛道似的放纵之举。这样一来,正常的合乎道德的动机取舍会遭到废弃,非道德的、反道德的不良动机趁机抬头,网上行为与现实行为产生背离,越轨的情形就会不断发生。这也就是说,网络生活的特点决定了青年大学生应该懂的一些相应的规则,从而消除价值取向的偏差带来的违规违法的侵犯别人的权益,贻误自身的不良事件发生。健康的动机是正确行为的指南,特别是在思想文化都比较开放的今天,大学生应把学习专业知识,获取相关资源作为行为的基石,如果放任自己沉溺在消极的追求感官刺激的定位上,一定会造成个人意识的膨胀,网上谣言、泄密、危害国家安全、侵害社会伦理道德等不好的行为发生。
第三,强化准确的网络信息的识别与接收。网络信息不仅内容丰富,而且更新迅速,个体可以不受时空的限制获取有益的信息。网络真正具有了崭新的“四维空间”(即虚拟空间)的意义。在网上,一方面信息的发布与传播是一点转向多点的,每个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传播的施行者,打破了传统的被动接受信息的局面,使受众或传播者的个性化得以充分凸现;另一方面也应看到,由于网络的交互性传播又使得每个个人掌握了充分的自主权,能够积极主动地控制自己所要接收的信息内容,形成可信而合乎理性的大众口味的权威性信息。要达到这个要求,除了受众或传播者的自觉自律以外,必须采取和鼓励信息的集体化管理行为。比尔·盖茨曾经将其形象的概括为,最有效的控制网络信息的自由流通的办法,是给每台电脑派一个警察在旁监视。这再次说明了网络中的确存在着大量的网络信息的泛滥和不可控性。具体表现为内容繁杂、信息质量低下、甚至于有害信息、垃圾信息等负面情形的出现。上网者一旦处于各种未经过滤、选择的信息包围之中,常常是无法辨别信息的真假,不知所措,自觉不自觉的成为附属的“数字化人”,难以进行合理的信息加工、清晰地识别信息、论证信息的可信度。当代大学生在网络化生活的今天,也经历了同样的情形,普遍存在着在网络中自我表现和选择的失控,显然更需要有一定力度的集体管理才能得以纠正。
第四,启动协同运作机制,做好网络信息规范化的管理工作。法文化心理说到底是由大学生自身的素养决定的。每一位大学生生活的环境是与其他诸多因素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整个社会文化发展、整体观念,价值观、道德风尚、物质条件、家庭环境、知识结构、社会关系等。这就表明,要培养大学生网络环境下良好的法文化心理,就得借助于社会总体的协调配合,进行综合治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这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工程,各种社会机构与组织应成为调控网络健康运转的中枢和神经。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各种社团组织、大专院校、学生家庭等各个实体,应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协调、彼此互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预防和减少网络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以杜绝犯罪,营造良性的网络文化氛围。从政策法制上讲,我国具有安定的社会环境,人民群众生活稳定,社会秩序良好,可以对大学生理性的法文化心理形成起保证作用;从心态上讲,绝大多数大学生能够实现自我的行为控制,少数人也可能是由于对网络法律知识的欠缺造成失误,经过校正之后可以恢复正常健康的心态;从技术上讲,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就是从事查处网上违法案件,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犯罪,用以保证网络秩序的安全化、规范化、持续性的畅通服务的目的的实现。这一切,都为启动协同运作机制,做好网络信息规范化的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可靠的基础。
综上所述,网络环境下大学生法文化心理的形成是当代高校教育面临的又一崭新的课题,对于一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来说,必须树立教书育人的职业道德理念,在各个环节上,善于发现和把握现代技术教育中产生的新动向、新问题,积极做好防范工作,为我国的教育事业的兴旺发达出一份力,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①《法理学》葛洪义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②《网络传播个人化与虚拟社区的社会化思考》曾建平,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③《论网络社会中人的主体性的丧失与提升》王学风,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④《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5日发布
作者简介:李晓玲(1964—)安徽涡阳人,西北民族大学副教授,法学硕导,从事经济法知识产权法教学和研究。
通信地址:(甘肃兰州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73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