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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文库总第103期 200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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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社会有序 ——执政党的首要价值目标
中共中央党校政治学法学教研部副主任 张恒山
[摘要] 社会有序、民众富裕、制度正义是执政党谋求长久执政所要努力实现的三大价值目标。其中,社会有序是执政党要实现的首要价值目标。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构有序社会的能力和功绩,是其长期执政的最基本依据。中国共产党对于建构有序社会这一首要执政目标也经历了一个从非理性到理性、从不自觉到自觉的认识过程。
[作者简介] 张恒山 (1954-),男,江苏淮安人,法学博士,中共中央党校政治学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引 言
一个政党必然追求执政。一个执政党必然追求长久执政。
但,政党能否执政,执政党能否长久执政,并不取决于自我愿望和意识,并不取决于自我宣传,而是取决于人民群众是否拥护。而人民群众是否拥护或支持一个政党执政或长久执政,取决于这个政党是否能给人民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这样,一个政党谋求执政,或一个执政党谋求长久执政,首先就必须真正了解人民需要什么,进而努力设法提供人民所需要的东西。
那么,首先,人民需要些什么呢?根据古往今来的治国经验的总结,根据古今中外先哲贤圣们的思考,笔者认为,生活于任何时代的人民群众,都需要以下三个东西:一是秩序;二是富裕;三是正义。这是人民群众希望、要求的自身生活的状态,也是人民群众希望、要求自己生活于中的社会具有的三种基本性状。人民群众希望要求的社会的三种基本性状,就是执政党所要努力实现的三大价值目标——社会有序、民众富裕、制度正义。或者说,它就是执政党的三大职能任务:维持好基本的社会秩序;发展生产,让人民过上富裕生活;保证社会制度及其运作的正义、公正。执政党如能始终满足人民的这三大基本要求,如能始终保证其执政的国家处于社会有序、民众富裕、制度正义状态,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就是牢不可破的。反过来,这也是评价执政党执政情况的标准。
回顾中国共产党半个多世纪的执政,用执政的三大价值目标的实现状况来分析我们党执政的成败得失,这对于完善党的执政理论、提高执政实践目的的自觉性、摒除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盲目性、增进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为实现领导中华民族走向持久的繁荣昌盛这一历史任务而保持长期执政的地位,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三大价值目标的内涵、相互关系以及关于我党实现三大价值目标状况的实践分析等内容非常广泛、复杂,笔者打算对执政的三大价值目标及其实践检视分别论述。
就执政的三大价值目标的先后顺序而言,社会有序是首要价值目标。它是人民赖以生产生活的最基本的社会状态,也是民众富裕、制度正义这两个较高的价值目标实现的前提。执政者首先要满足人民对社会有序的希望和要求。所以,本文旨在于阐述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首要价值目标——社会有序。
一 社会有序的蕴义
社会有序是指社会生活是有秩序的。秩序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特定状态的描述。人们在共同的社会性生产、生活中行为的有规则的重复性、再现性表现为社会生活的秩序性。我们把人们的行为受相对固定的规则支配,以至每一个人可以根据这些规则对每一种特定情况下的其他人即将作出的行为加以比较准确的预测以及根据这种规则预测每个人可以为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和需要而采取相对应的行为,并且这种预测和相应采取的行为总是能付诸实践,成为现实的社会状态,称为秩序状态或社会有序状态。在社会有序状态下人们的行为表现为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可预测性。在有序状态下生活的人们有着基本的安全感、稳定感。
当人们生活于秩序之中时,人们通常感受不到社会有序状态的珍贵和重要。一旦社会秩序受到破坏进而处于混乱无序状态,人们就会深切感受到社会秩序状态的珍贵价值。
社会有序状态是相对于社会无序状态而言的社会状态。无序状态又称无政府状态,是指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无规则可言,人们的行为只受每个人自己的意愿、偏好、欲望的支配、主宰;每个人的利益和需要的追求和实现主要取决于自己的体力和智力综合的能力。在这种社会状态中,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是普遍现象。以个人的体力智力的综合能力决定的个人的利益和需要的实现程度,是一种纯自然的规律。我们把这种力量决定利益的规律称为丛林规律,或丛林规则。
相对于混乱无序的社会无政府状态来说,人们首先要求社会生活有序。社会生活的有秩序状态不一定能满足人们的建基于深层次需要的基础上的对社会生活的正义状态的要求,但它能够满足人们对社会生活状态的初步要求或起码要求。秩序意味着和平,秩序意味着安全,秩序意味着稳定。这是人民向往和要求的最基本的生活状态。人类文明的历史就是逐步远离和摆脱纯自然丛林规则,用非暴力的、人们共同同意的行为规则去建构人类社会秩序的历史。
二 建构有序社会的两大任务——防御外敌入侵、制止内部社会成员的相互欺凌
一个执政党首先要将建构有序社会作为自己的执政的目标。没有能力建构社会秩序的执政者就没有执政的最起码资格。这样的执政党必然会被人民所抛弃。
建构有序社会就是要克服、消除那些破坏社会秩序建构的因素。对一个社会建构秩序起破坏作用的因素可分为外部的和内部的两种。
对民族国家而言,外部因素主要是外民族入侵。外民族入侵,意味着外民族以武力剥夺被入侵地民族的利益、实现自己的利益,外民族入侵成功便意味着外民族与被入侵地民族的关系受丛林规则所支配,意味着外民族和被入侵地民族的关系处于无序状态。自鸦片战争以来的近代史上,中华民族多次地、反复地遭受英、法、德、美、日、俄等外民族的入侵,使近代中国始终处于社会秩序不稳定状态,使人民的生命、财产始终处于受威胁的不安全状态。其中,对中国社会秩序建构破坏最严重,给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害最严重的是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人类文明史表明,外敌的强暴是对一个民族成员生存、发展的最大的损害。一个民族不能抵御外敌的入侵,这个民族就不可能有独立地发展自己文明的基本条件——有序的、稳定的社会生活。于是,任何一个民族对社会生活秩序的向往和要求,首先必然是抗击和抵御外敌的要求。
一个国家的执政者要想取得人民的支持和拥护,首先要能给人民提供稳定的社会秩序,为了能给人民提供稳定的社会秩序,首先要有领导人民抗击和抵御外敌入侵的能力。
近代中国历史上,满清政府昏庸腐败,面对外敌入侵束手无策,签定一个又一个割地赔款、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其中主要的是,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1844年中法《黄埔条约》、1858年中俄《天津条约》、1858年中美《天津条约》、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1858年中法《天津条约》、1858年《中俄瑷珲条约》、1860年中英《北京条约》、1860年中法《北京条约》、1860年中俄《北京条约》、1885年《中法新约》、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1901年《辛丑条约》等。外敌的入侵和大量的不平等条约使中国人民遭受深重的奴役和灾难。满清政府不能给中国人民提供建构社会秩序的基本条件,只能在辛亥革命的枪炮声中垮台。北洋军阀政府对外不能争国权,对内不能建秩序,理所当然也被人民所唾弃,在北伐战争中作鸟兽散。国民党政府同样表现了抵御日寇入侵的无能,其虽仰仗盟军的胜利而取胜,终因腐败,无力建构内部秩序,丧失民心、丧失政权。
自今上溯164年,中华民族近代史上,只有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中国政府领导中国人民在新中国建立后的半个多世纪里成功地抵御了外敌。新中国建立之初,美国的好战分子依仗其现代化的武器装备,将战火烧到鸭绿江边,严重地威胁了新中国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中国共产党果断地派遣中国人民志愿军援朝抗美。中国人民志愿军以极其落后的武器装备将美国为首的装备优良的联合国军赶回朝鲜的“三八线”。朝鲜战争一战打出了新中国的国威军威,使帝国主义好战分子从此不敢轻视新中国,为中国人民在100多年中所向往的安定、有序的生活赢得了外部和平环境条件。此后,中印边界反击战,援越抗美战争,珍宝岛战斗,西沙海战,中越边境反击战,历次被迫对外用兵自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都处于不败之地,成功地捍卫了国家的领土、领海安全。中国共产党向世人证明,自己有能力率领中国人民抗御外敌,为建立国内安定、有序的社会生活创建外部和平环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中国政府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首创性地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努力在此基础上谋求同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同时,坚定地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捍卫国家的独立、主权和尊严,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
对一个社会建构秩序起破坏作用的内部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最主要的是社会各种政治集团的武装斗争、民族分裂和民间的相互欺凌。
一个国家的执政者要想取得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就要有领导人民建构内部生活秩序的能力。
在中国共产党执政之前,近现代中国社会处于一盘散沙状态。军阀混战,封建式地方割据,民族分裂,乡村中豪强劣绅和城市中富豪权贵以及有组织的黑社会势力剥削欺压平民百姓,人民群众在强权主导的动荡混乱的社会中蒙受生命的不安和财产的损失。
中国共产党为建构新中国的社会秩序付出了巨大而艰辛的努力。解放战争的胜利,在摧毁国民党反动政权的同时,也消灭了与这一政权并存的大大小小的军阀和地方割据势力。
新中国建国初期,与抗美援朝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国内进行了土地改革运动。在土地改革中被剥夺了土地的地主对共产党执政的新政权心怀敌意,被打败的国民党政府逃离大陆前有意组织的土匪武装、安插下来的特务和不断派送的特务,以及遗留下的其他反革命分子等经常地进行暗杀、偷袭、破坏活动,制造血案和恐怖,严重地危害着新生的共和国的基本社会秩序。所以,在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发起镇压反革命运动,重点打击土匪(匪首、惯匪)、特务、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和反动党团骨干分子。这一斗争的胜利,为新生的共和国社会秩序的建构奠定了基础。
此外,新中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在城市和农村建立起由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级政权机构的同时,在城市中打击、摧毁了黑社会势力,没收了官僚资本主义的财产,控制了国家经济命脉,抑制了民族资产阶级工商企业主对工人的剥削,保证了工人的就业;在农村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的农民,在中国初步建立起以人与人经济地位大体平等为基础的、不允许人欺侮人、人侵害人的社会生活新秩序。
中国共产党采取了尊重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少数民族的宗教、文化、习惯的政策,创造了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国家地方政权建构的新形式,在依靠少数民族的上层爱国人士管理民族区域自治政府的同时,对在外国势力煽动下的为数不多的、顽固的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给予了坚决的打击,有效地抑制了民族分裂行为,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和秩序。
中国共产党率领中国人民成功地抗御外敌、建构内部社会生活秩序的能力和实绩是获得中国人民拥护和支持、从而执掌国家政权的最基本条件。
三 建构和维护有序社会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
在建构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我们党也有过沉痛的教训。1966发起、1976年结束的所谓“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名义上是反对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反修防修,实际上是建立在轻率地怀疑我们党自己亲手领导建构、实践中运行良好有效的社会秩序基础上的一次大规模的自我破坏社会生活既有秩序的运动。这是我们党在建国以后所犯的一次最为严重、最为危险的错误。一般来说,除非一个执政党要自杀性地放弃自己的执政地位,否则,不可能做出如此愚蠢、如此轻率的破坏既有的、运行良好的社会秩序的行动。这个所谓的“文化革命”几乎彻底葬送了我们党领导人民几十年革命和建设的成果。“文化革命”的教训告诉我们,一个执政党即使有着很强的领导人民建构社会秩序的能力,即使实际上在建构和维护社会秩序实践方面有着令人瞩目的业绩,如果它不能从理性上、理论上高度自觉地将建构和维护有序社会作为自己的执政的首要价值目标来认真对待,那么,它所建构起来的有序社会的大厦完全有可能因为自己的轻率和错误而毁于一旦,以至给人民带来灾难。
“文化革命”的发生表明,到上个世纪60、70年代,我们党还没有自觉地将建构和维护有序社会作为自己执政的首要价值目标来看待,表明我们党的指导执政的理论还不够成熟和完善。
自觉地意识到、首创性地提出中国共产党的这一执政的首要价值目标的是邓小平。
1975年,邓小平在主持中央工作时,高度重视秩序的建构,首抓铁路秩序的整顿,提出铁路部门要“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增强组织纪律性”[1-1]。他在抓钢铁工业整顿、军队整顿、国防工业企业整顿等各方面的整顿工作时,反复强调要建立规章制度,增强组织纪律性。可以说,邓小平同志为纠正“文革”的错误,首先就是抓制度、建秩序。
1979年3月,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邓小平总结,“粉碎‘四人帮’的两年半以来,我们已经基本上摧毁了‘四人帮’的反革命政治势力,调整和充实了各级领导班子,党、政、军的领导权基本上掌握在人民可以信赖的干部手中,党、政、军的工作也基本上恢复了正常的秩序。这是一个非常重大和来之不易的成就。我们已经摆脱了林彪、‘四人帮’所造成的十年混乱,获得了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这是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不可少的条件和保证。”[1-2]读这些字句,可以感受到邓小平对当时党、政、军工作恢复到初步有序状态的如释重负般的心情,可以体验到邓小平对国家、社会生活的秩序是何等重视、珍视。
邓小平深知,在经历了“文革”的浩劫之后,人们必然向往民主,但对不民主的强烈反感和对民主的不正确的认识,很可能会引发对经历艰辛努力而恢复起来的必要的权威和秩序的破坏。而经历“文革”浩劫后的中国,要恢复和维护社会各方面的生活秩序,不能再靠在“文革”中已证明必然会带来灾难的群众运动式的“大民主”,而是要凭藉集中领导的权威,而能够提供这种权威,能够通过运用这种权威为中国人民提供迫切需要的全面的社会秩序,并为改革和实现四个现代化准备最基本条件的,只有中国共产党。针对当时社会上少数人对民主的不正确看法和所谓“要民主”的不正确的做法,邓小平顶住巨大的压力,富有远见卓识地提出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中心的四项基本原则。他指出,“如果离开四项基本原则,抽象地空谈民主,那就必然会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严重泛滥,造成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彻底破坏,造成四个现代化的彻底失败。那样,我们同林彪、‘四人帮’的十年斗争就等于白费,中国就将重新陷于混乱、分裂、倒退和黑暗,中国人民就将失去一切希望。”[1-3]
1989年,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总统布什时更进一步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2-1]同年3月,他又指出,“我们搞四化,搞改革开放,关键是稳定。……中国不能乱,这个道理要反复讲,放开讲。不讲,反而好像输了理。”[2-2]稳定就是社会有序运作的状态。
邓小平关于建构和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的大量论述表明,邓小平已经自觉地将保证社会有序作为我们党执政的首要目标来对待。这是邓小平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党的执政理论趋向完善的标志。
继邓小平之后,中国共产党对于社会有序这一执政目标认识又进一步深化。1997年,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干不成。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排除一切破坏稳定的因素,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警惕国际国内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3-1]同时,中共“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确认,“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3-2]法律是体现人民意志的一整套规则体系。法律的首要作用就是建构社会秩序。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据法律构建和维护有序社会,这是建构和维护有序社会的最良好途径。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其中包括安定有序。胡锦涛指出,“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4]。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我们必须更自觉地把握和认识我们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这一首要价值目标,精心地维护社会秩序,毫不犹豫地运用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排除和制止各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在一个稳定的、有序的社会环境中安居乐业。
在实现这一价值目标时,首先要继续花大力气侦破和依法打击各种传统性的刑事犯罪活动,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防范和妥善解决各种群体性事件,落实社会治安管理的各项措施。除此之外,还必须注意危害国家有序状态的新因素,采取有效手段解决新问题。当前,在国际范围内必须高度重视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对国家安全的危害;必须高度警惕周边国家对我国领土的蚕食、资源的侵占行为,高度警惕和防范他国的军国主义复活动向;必须重视贩毒、非法移民、武器走私、洗钱、海盗等非传统安全领域跨国犯罪活动对我周边安全的威胁;必须继续在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同时,采取更灵活、主动的外交策略和手段,营造和维护和平的国际环境。
[参考文献]
[1] 邓小平文选: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5[-1],159[-2],176[-3].
[2] 邓小平文选: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84[-1],286[-2].
[3]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A].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C].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17-18[-1],31[-2].
[4]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5年2月19日)[DB/OL].中国网,200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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