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席:乌云其木格
首 府: 呼 和 浩 特
自治区政府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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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内蒙古自治区位于中国北部边疆,由东北向西南斜伸,呈狭长形,东西直线距离2400公里,南北跨度1700公里,横跨东北、华北、西北三大区。土地总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12.3%,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中名列第三位。东南西与8省区毗邻,北与蒙古国、俄罗斯接壤,国境线长4200公里。

 
一. 地理位置和自然状况
 
 

地理位置
  内蒙古自治区位于中国北部边疆,由东北向西南斜伸,呈狭长形,东西直线距离2400公里,南北跨度1700公里,横跨东北、华北、西北三大区。土地总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12.3%,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中名列第三位。东南西与8省区毗邻,北与蒙古国、俄罗斯接壤,国境线长4200公里。

地貌
  全区基本上是一个高原型的地貌区,大部分地区海拔1000米以上。内蒙古高原是中国四大高原中的第二大高原。除了高原以外,还有山地、丘陵、平原、沙漠、河流、湖泊。

气候
  全区由于地理位置和地形的影响,形成以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为主的复杂多样的气候。春季气温骤升,多大风天气;夏季短促温热,降水集中;秋季气温剧降,秋霜冻往往过早来临;冬季漫长严寒,多寒潮天气。全年降水量在100-500毫米之间,无霜期在80-150天之间,年日照量普遍在2700小时以上。大兴安岭和阴山山脉是全区气候差异的重要自然分界线,大兴安岭以东和阴山以北地区的气温和降雨量明显低于大兴安岭以西和阴山以南地区。

自然资源
  内蒙古是中国重要的资源富集区。

  动植物:各类植物2351余种,植被组成主要有乔木、灌木、半木本植物、草本植物等基本类群,其中草本植物分布面积最广。野生动物众多,共有兽类117种,鸟类362种,其中,列入国家和地区重点保护的动物有49种,珍贵、稀有动物10多种。

  水资源:内蒙古自治区现有水资源总蓄量903亿立米,其中地表水为675亿立方米。境内有大小河流近千条,其中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有107条;大小湖泊千余个,其中水面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有8个。此外,全区还有不少含有多种治疗功能矿物质的矿泉水和温泉。全区共有水面98.43万公顷。其中可利用淡水水面65.5万公顷,占全国可利用淡水水面的10.68%。

  森林草原耕地:耕地面积722.4万公顷,占全国的6.11%;草原面积8666.7万公顷,占全国的73.3%;森林面积1866.7万公顷,占全国的15.8%。

  矿产:矿床类型比较齐全。在世界已探明的140多种矿产资源中,内蒙古就有120多种。探明储量居全国第一的有5种,居全国前十位的有65种。其中,稀土资源储量8459万吨,占世界的80%,占全国的90%以上;已探明煤炭储量2247.5亿吨,居全国第二位;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等金属矿产以及化工原料、工业辅料等非金属矿产种类繁多,储量丰富;石油、天然气储量十分可观,已探明13个大型油气田,预测石油资源总量为20-30亿吨,天然气总量为10000亿立方米。矿产资源储量(不含石油、天然气)潜在价值达13万亿元,占全国的10%以上,居第三位。

  旅游资源:内蒙古旅游资源丰富。如: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草原风光,大兴安岭原始森林,黄河景观,神奇的响沙湾,众多湖泊和温泉,还有成吉思汗陵,昭君墓,古长城,阴山古刹五当召,五塔寺,百灵庙,东汉壁画墓群等古迹。


环境状况和对策
  由于特殊的地理条件,自治区很大一部分地区的生态环境一直比较恶劣,近几十年来,温室效应、非科学的开发利用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干旱少雨,风蚀沙化,水土流失,全区荒漠化或潜在荒漠化土地已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60%,并仍以每年约67万公顷的速度扩展。

  草场的沙化、退化、碱化,使近年来沙尘暴频繁发生;东部大兴安岭山地涵养水源的功能衰退,成为松辽流域发生洪涝灾害的生态根源;区内仅黄河和西辽河流域段每年流失土壤近3亿吨,相当于每年损失3万多公顷土地,同时,泥沙淤积河床,加剧河流断流。

  为了改善生态环境,作为内蒙古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十大工程"之首的"生态建设工程"近年陆续启动,包括:农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牧区种草休牧工程、国家生态重点县建设工程、"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防沙治沙工程、大兴安岭天然林保护工程和生态移民工程。

  生态建设目标:到2005年,基本遏制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的局面;到2010年,生态建设初见成效;到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山川秀美。


 
二.人口和民族
 


人口统计
  全区总人口2361.92万人。

人口增长率
  人口自然增长率9.7‰。

平均寿命
民族及人口分布
  由蒙古、汉、满、回、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朝鲜等49个民族组成,其中蒙古族397.26万人,汉族1874.65万人,其他少数民族90.01万人。在总人口中乡村人口1378万人,其中,农村1187万人,牧区191万人。

文化程度
  全区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50万,其中近14万人获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各类科研机构324家。 到2000年,全区共有71个旗县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达标。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44%,初中学龄人口入学率96.6%,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近60%。全区普通高校在校生数为7.2万人。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96.8%;

  到2000年,全区有普通小学10147所,小学教学点6299个;普通中学1707所,其中,普通初中1330所,普通高中377所;职业中学425所,其中职业初中269所,职业高中156所;普通高校18所;成人高校12所。

 

 
三.经 济
 
概况
  本区是全国钢铁、煤炭生产基地,另外森林工业、农畜产品加工、电力、机械制造、化工、电子、纺织、制糖、造纸、轻工等也有重要地位。农牧业较发达,是中国重要的商品粮、油、糖生产基地,也是中国重要的畜牧业生产基地,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居全国五大牧区之首。

国内生产总值(GDP)
  2000年达到1400亿元。

GDP年增长率
  2000年全区GDP比上年增长9.7%。"九五"期间年均增长10%。

人均GDP
  1999年为5350元。


城乡居民收入
  从1997年开始,结束了自1989年以来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国倒数第一的历史,到1999年,在全国的位次上升到第22位。2000年,全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5120元,比上年增长7.3%,比"八五"期末增长58.9%,年均实际增长9.7%。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050元,年均实际增长.5%。

GDP比重
  2000年,一、二、三产业增加值构成比例:25∶39∶36。

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和增长率
  2000年第一产业增加值达352亿元,比上年增长2.6%,"九五"期间年均递增6.4%。
  2000年,第二产业增加值达552亿元,比上年增长12.3%,"九五"期间年均递增11.7%。
  2000年,第三产业增加值达到496亿元,比上年增长11.6%,"九五"期间年均递增10.7%。

贫困人口和扶贫计划
  到2000年底,全区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有80.4万人,需稳定解决温饱的人口300万,需移民搬迁20多万人。

通货膨胀率
  2000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1.3%。

失业率
  2000年为3.34%。

财政收入
  2000年,全区财政总收入为155.6亿元,比"八五"末翻了一番多,年均递增15.3%。其中地方财政总收入为110. 7%亿元,年均递增20.4%。

外贸状况
  已同世界上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贸易往来及经济技术合作关系,出口商品达近千种。对俄、蒙边境贸易发展迅速。
"九五"期间,全区外贸进出口总额累计达到75.8亿美元,其中外贸出口41.6亿美元。2000年,全区外贸进出口总额达20亿美元,其中外贸出口总额10亿美元。
现有18个口岸对外开放,其中一类口岸11个,三类口岸7个。有各类开发区16个,其中国家级开发区4个,自治区级开发区12个。

外资利用状况
  截止2000年底,全区共有外商投资企业1871家,合同外资总额255932万美元。

  利用国外贷款规模不断扩大,到2000年底,全区共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78个,贷款总额达17.24亿美元,接受外国政府赠款项目43个,总额达5278万美元。项目遍及全区70多个旗县,涉及农业、教育、卫生、交通、能源、环保等领域。利用国外贷款占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5.1%。
实际利用国外资金总额折合人民币431.4亿元。

支柱产业
  农畜产品加工业、能源工业、冶金工业、化学工业。

 

 
四. 邮政通讯

 

 


邮政
  初具规模的现代化邮政通信网已经建成,可覆盖全区,联通全国,通达世界五大洲。到1999年底,全区邮政固定资产总额达15亿元,邮运干线邮路总长度达到6.2万公里,乡镇(苏木)全部通邮,全部旗县以上的城镇营业实现了微机操作。已开通了呼和浩特到北京等城市8条快速汽车邮路,特快传递邮传可通往世界各地。

电讯电话系统
  目前,一个以光缆传输为主,卫星、数字微波为辅,覆盖整个区域,联通全国的大容量、高速率、数字化的电信传输网络已基本形成,具备了为整个地区信息化建设提供网络支撑和信息平台的能力。国家长途光缆一级干线:京(北京)-呼(呼和浩特)-银(银川)-兰(兰州),以及省际光缆干线:呼和浩特-西安、呼和浩特-北海及扎兰屯-齐齐哈尔、乌兰浩特-白城、赤峰-朝阳等贯穿内蒙古。传输设备大部分采用世界先进的SDH技术。全区公用电话网的规模容量达到200多万,电话用户达到150多万。

广播电视
  广播电视覆盖率达到81.3%。

 
五. 交通运输
  铁路
  自治区境内有国有铁路干线14条,支线12条,地方铁路5条,营运里程达7083多公里,密度为59.9公里/万平方公里。京通、京包、包兰铁路横贯东西,是连接东北、华北、西北的纽带。满洲里和二连浩特是两个大型陆运口岸,连接着俄罗斯和蒙古,并可直达欧洲诸国。

公路
  全区公路通车里程达6.3万公里,密度为532.6公里/万平方公里。95%以上的乡(苏木)通车。

民航
  建成民用机场7个,已开通国内航线20条,国际航线2条,通航里程6.7万公里。

 
六.吸引外资的热点和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第二章"产业导向"明确,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向以下重点产业投资:
一、 以我区农畜产品为原料的深加工产业及农牧业综合开发;
二、 水利、电力、交通、口岸、小城镇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三、 稀土应用产品、生物工程开发、生产及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其他高科技产品开发、生产;
四、 旅游资源及旅游景点的开发建设;
五、 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漠治理项目,退耕土地林草经营项目及其他生态环保项目;
六、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
七、 精细化工和石油化工、煤化工下游产品生产加工;
八、 新型建筑材料开发、生产和废旧资源再生项目;
九、 以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等方式对内蒙古境内企业实施资产重组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招商引资项目(选
1、 优质活性炭生产线
2、 奶牛、肉羊胚胎移植推广基地
3、 蒙药新药保利尔生产项目
4、 年产15万吨玉米淀粉高效保水剂项目
5、 天然胡萝卜素生产项目
6、 内蒙古昭君民族园
7、 年产10000吨铝板带箔项目
8、 内蒙古高岭土工业基地建设
9、 东胜市三期给水扩建工程
10、 包头市综合性体育馆
11、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
12、 包头市金兴药用胶囊股权转让项目
13、 稀土高科3000吨单一稀土分离线后续工程
14、 伊化15万吨/年天然气制甲醇项目
15、 年产200吨精纺高支羊绒纱技术改造项目
16、 华蒙金河年产万吨赖氨酸工程项目
17、 包钢小方坯连铸工程
18、 雷蒙欣等麻黄素系列新产品

 

 
七.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加大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加快我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区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兴办的其它公益事业。

第三条 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属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内先征后返;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在投产后5年内,由地方财政全额返还。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对实际经营期未满10年的,应追缴已返还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税款。

第四条 鼓励兴办投资额大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对设在国务院批准的省会、沿边城市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沿海(边)开放城市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确定税率上缴所得税,由地方财政部门返还50%。

第五条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超过15%部分,地方财政部门予以退库返还。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产品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适用国家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本年度产品总值60%以上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准,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超过10%的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八条 外商向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鼓励投资者以建设-运营-转让(BOT)、项目融资、转让经营权等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营;对重点交通项目、旧城改造项目,经批准可在周侧一定范围内扩大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经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
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高等级公路建设,其车辆通行费收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实行从建成通车之日起8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的政策。

第九条 允许外商以出资、购买、参股、控股、承担债务等形式取得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

第十条 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二)投资者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业年度起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三)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凡投资额50-100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5年;101-300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7年;301-500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10年;500万美元以上,免交土地使用费15年。
(四)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区退化草牧场进行改良,在依法取得使用权后,按自治区规划从事畜牧业开发。
(五)外商投资从事种植业、养植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和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在50年内)。
(六)外商、外资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漠、荒滩、荒沟,可以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商使用50年;开发为建设用地的,在开发建设达到合同规定的开发规模后,其使用权出让金中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返还。
(七)外商、外资对我区小城镇进行建设改造,经当地政府批准,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为鼓励自治区边远地区招商引资,经申请,允许这些地区将外商投资项目安排到开发区内实施。有关部门负责在办理易地立项、审批、开发和税务划转等方面给予方便。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中需要短期周转资金和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经开户银行审核,按照放贷程序优先放贷。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现汇、固定资产或国家允许的其他财产向银行抵押,申请人民币贷款。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地方性事业收费方面享受国民待遇,按中国企业、公民收费标准收费,并可使用人民币结算。外商投资企业及兴办的公益事业所需水、电、气和通讯设施等,按需要保证优先供应,并与国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收费方面同等对待,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原材料生产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运输产品,应向有关运输部门报送计划,运输部门必须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职工(包括其家属),凭本人所在单位有效证件,在自治区境内的食宿、交通、医疗等,实行与国内人员同一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和奖金标准及工资总额由企业董事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向劳动部门备案。所需职工由企业自行招聘,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可相应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对外商要求批复和解决的申报文函,受理机关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在10天之内审查答复。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时所提交的文件手续齐备后,由自治区、盟市对外招商中心、项目审批中心组织协调,工商、税务、环保、城建、土地、外经、财政、计划等部门采取联合办公或"一站式"服务形式,一次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依法保护。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外,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手段的机关外,不得责令银行划拨或者冻结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资金和帐户,不得查封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合法财产。
(三)不得损害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上述条款不相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指导单位:中共中央党校  中央组织部  国家民委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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