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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拔
全省平均海拔在3000米以上,其中4000至5000米地区占全省总面积54%,地形可分为祁连山地、柴达木盆地和青南高原等地形区。
自然资源 矿产
青海省是一个资源型富省,现已发现各类矿产123种,在已探明的矿产储量中,有50种居中国前10位,钾、钠、镁、锂、溴、芒硝、石棉、化工灰岩和硅等11种居中国首位。其中许多矿产属于国内外急需的资源。闻名遐迩的柴达木盆地,山川藏珍、戈壁埋矿,素有“聚宝盆”之美誉,富含石油天然气资源。其中盐湖有30多个,已探明总储量700亿吨。青海富有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矿物。
水 能
黄河上游的水电资源是青海能源最大优势,有178个水电站,总装机容量达2166多万千瓦,可开发利用的为1800万千瓦,年发电量770亿度。
丰富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是国内地热资源较丰富的地区
畜牧草场
青海天然草原辽阔,是我国五大牧区之一,草场面积达3646.6万公顷。占全省总面积的50。54%,发展畜牧业物质基础雄厚 。 野生动植物
全省陆生脊椎动物有411种,野生植物群中已发现经济作物1000种,药用植物680种。野生动物中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有21种,二级重点保护动物53种,省级重点保护动物36种。有22种珍稀动物被列入《濒临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附录I和附录II中。
旅游资源
以高原民族风情的旅游资源也相当丰富,有“百鸟的王国”的青海湖鸟岛,“高原的西双版纳”孟达自然保护区,藏传佛教著名寺院湟中塔尔寺,伊斯兰教西北四大清真寺之一的东关大寺,阿尼玛卿大雪山等,是登山、旅游的好去处。“海藏咽喉”的日月山和全国最大的人工水库龙羊峡、都兰国际狩猎场、坎布拉森林公园等旅游景点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环境状况和问题
水土流失、干旱、森林减少、生态环境恶化。 青海地处江河源头,生态位置十分重要。今后15年里,青海将突出抓好长江源头、黄河源头、环青海湖地区、东部干旱山区、龙羊峡库区和柴达木盆地等6个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治理工作。加强天然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加大退化草地的致力于恢复,加快防护林体系建设,增强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功能。到下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再造一个山川秀美新青海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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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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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统计:
全省总人口为503万人
人口增长率:14.48‰
民族分布及人口比例
青海是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区内共有44个民族,其中世居民族有汉、藏、回、土、撒拉、蒙古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44.1%。
文化程度
1998年,青海小学文化程度人口为142万人,其中男性为82万人,女性为60万人;初中文化程度人口为81万人,其中男性为50.5万人,女性为30.5万人;高中文化程度人口为33.5万人,其中男性为17.5万人,女性为16万人;大专以上人口为14万人,其中男性为8.4万人,女性为5.6万人。
1998年青海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总人口362万人(男182万人;女180万人), 其中文盲、半文盲人口为155万人(男56万人;女99万人);文盲半文盲占15岁及以上比例为42.92%(男31.00%;女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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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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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生产总值:220.16亿元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4367元
GDP比重(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
第一产业18.9%, 第二产业40.2%, 第三产业40.9%。
财政收入 127718万元
工业产值和增长率 181亿元
农业产值和增长率 31亿元
外贸状况
1999年,全省外贸出口额8686万美元,20年间累计出口总值达到16.4亿美元。外贸触角延伸到东亚、东南亚、欧美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不仅增加就业机会,拓宽了产品销售,增加了财税收入,而且带动了一批特色产业的形成与发展,如藏毯、牛绒衫等畜产品深加工产业,以硅铁、炭化硅为龙头的金属冶炼工业等;进口额逐年增加,则提高了企业生产设备与技术水平,丰富城乡消费市场,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
外资利用状况(外资企业统计、国际资金援助计划)
截至1999年底,全省累计利用外资2.75亿美元(不含国家在青项目外资2.35亿美元)。其中,共审批外商投资企业197家,总投资5.47亿美元,协议外资2.24亿美元;间接利用外资,以执行和正在执行的外国贷款项目
12个,贷款总额5094万美元。外资项目涉及众多领域,利用外资渠道已从单一的外商投资扩展到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农发基金、世行贷款等。
到1999年底,全省累计接受国际无偿援助项目67个,受援金额6326万美元。其中,1999年正在执行的项目14个,
重点项目是:世界粮食计划署援助的海东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欧盟援助的青海畜牧开发和马铃薯发展项目,澳大利亚援助的青海社区发展项目。外援项目涉及农业、畜牧业、渔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妇女发展等重要领域,促进了省内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妇女发展及扶贫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支柱产业
农业、水电业、盐化工业、有色金属工业、石油天然气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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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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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拥有率(有线,无线)
邮电、通讯设备比较先进,西宁及大部分州、县的程控电话可直通全国各地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无线电通讯业务也得到迅速发展。传输系统建成光缆、微波、卫星等项目。国际互连网已经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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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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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路:
兰青、青藏铁路干线及4条支线、59条专线贯通全省东西,总铺轨里程1300余公里。到1999年底客、货运也分别达到200万人(次)和585万吨水平。
公 路
公路运输通车里程17200公里,形成了以西宁为中心,辐射全省的公路运输网。
航 空
民航通航上万公里,已开通西宁至北京、乌鲁木齐、兰州、西安、广州、成都、上海、格尔木、拉萨等地的航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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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吸引外资的热点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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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近20年已成为外商投资的热土,外商投资的项目涉及轻工纺织、机械电子、盐化工业、有色金属、农业、交通、能源等行业和领域,资源开发和生产型企业占6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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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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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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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好地吸引外商来我省投资,加快全省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外商投资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举办独资、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
(二)购买、收购、参股、控股、兼并、承包、租赁国有或集体企业;
(三)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技术转让;
(四)举办"建设--经营-一移交(BOT)"项目;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四条
鼓励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牧业开发、内外贸、旅游项目和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经批准的金融项目;鼓励举办依托我省优势资源的开发、加工企业以及国家和我省鼓励投资的其他产业和项目。
第五条
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牧业开发、内外贸、旅游项目和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经批准的金融项目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财政返还50%。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出口产品产值达到50%和先进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十年。免征期满后,经批准可继续减免。
第六条
外商投资举办一般性生产和非生产性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超过24%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返还,其中外商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全部给予返还,第二年和第二年减半给予返还;并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我省国有企业以兼并、参股、承包等形式进行改组改造的。被兼并、承包企业的历年欠税免缴滞纳金,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照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用于在我省境内新投资举办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享有以下优惠:
(一)凡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牧业开发、内外贸易、旅游项目和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经批准的金融项目均可兔缴土地使用费。
(二)凡举办一般性生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可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
(三)使用荒山、荒坡、荒漠、戈壁土地,一律兔收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采矿权,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其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留省部分的50含 详查阶段的减缴70%的采矿权价款,勘探阶段的减缴50%的采矿权价款。外商依法获得探矿权、采矿权后,州、县、乡政府除依法收取税费外,不得强行提出合作、合股、坐股、坐地分成等要求。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批准可兔交地方行政性收费。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车辆可在我省落户。在国内购买自用的汽车、摩托车等,免交地方附加费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因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加速折旧。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其所需管理、技术人员和工人可在我省范围内公开招聘,也可到外省招聘和借用,从外省招聘或借的,根据需要,经批准可办理城镇落户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自主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予以优先审批。凡在审批权限内,符合审批条件,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各类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商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行政机关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费用,必须向同级价格管理部门申报,取得有关批准通知书后方可进行。对未出示批准通知书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缴。
第十七条
对引进外商投资的中介机构和个人,按受益单位实际到位资金的0.5-3%由省内企业支付中介费。 对于引进重大项目的有功人员,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招商工作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对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同时废止。 青海省政府为吸引兄弟省区及外商积极参与青海开发,已出台一系列政策,另一批优惠政策也在制定中,有望短期内出台。
1.减免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凡外来资金比例在25%以上的生产性 “三资”企业,在西宁市、海东地区免缴土地使用费;在6个民族自治州,免收土地使用费和土地
出让金。兴办非生产性企业的,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
2.放宽准入制度。设立公司,按法规注册,资本金达不到规定的,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以上,以后三年内可以分批足额到位,资本金到位前,企业可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对内外资都适用。
3.降低企业设立成本。在企业登记注册时,国家规定的收费,按80% 收取;青海省规定的行政性收费可以全免。
4.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对于注册登记、土地审批,都有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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