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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公抑私:历代改革家的开源之策
公私观念,是中国文化中最富活力的思想因子之一;公私之辩是古今一以贯之的思想问题。春秋战国诸子争鸣,已提出“崇公抑私”的命题,至于秦汉之际,“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社会理念基本成型。此后,“公”本位思想一直占据传统思想主流,尽管其中“私”本位观念也在萌动和抬头,但始终是弱势理念,上不了台面。
综观中国历史上的财税改革家,他们的种种措施无不从崇公抑私入手,与民争利增加财政收入。如春秋战国时期地处胶东半岛的齐国国相管仲看到盐商贩盐获利甚厚,便将食盐收归公家专卖,汉代的桑弘羊则有过之而无不及,不仅将盐实施公家专卖,还将有利可图的铁和酒也收归政府专卖。直到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汉昭帝与一班贤良方正之士讨论专卖政策时,遭到猛烈攻击的桑弘羊才被迫作出有限让步,让酒退出专卖。北宋朝廷看到四川16家富商联合发行叫做交子的纸币有利可图,便收归政府发行并改称为钱引。宋代的王安石看到社会上放高利贷有利可图,便实施青苗法,以政府周转金贷款给百姓获取20%的利息以增加国家收入,南宋宰相贾似道还变本加厉,以极便宜的价格将民田变为公田,使政府租税兼收,不义之财骤增,致使苏州地区无数民田变成公田,重税政策一直沿袭元明清三代。至于中国古代实行茶、醋专卖和其它政府直接经营国营工商业与民争利的事例更是不胜枚举,诸如酿造、织造、陶瓷无所不为,几乎到了俯拾皆是的地步。
“税外加征”:挥之不去的痼疾
凡在一个朝代建立之初目睹前朝统治者横征暴敛导致亡国惨痛教训的皇帝都会实行轻徭薄赋的财税政策,并且还会信誓旦旦地表示从今以后决不加征,例如清康熙在他晚年即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就作过以康熙五十年的纳税额为标准“滋生人口,永不加赋”的承诺。但随着岁月的推移,官员的腐败,这种加征的现象就开始出现,并且愈演愈烈,在明代以前这种加征往往以杂税形式出现,清代后期和民国则以“捐”问世,当今则以“费”著称。早在建国之初,以陈毅为市长的上海市政府一次性废除原南京国民政府在上海市内征收的苛捐杂税即达300余项之多,而当时国民政府的正税仅仅只有14种,两者以种类计算税外加征为正税的20余倍,税外加征真是令人触目惊心!
“公平税负”:国家长治久安的有力保证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向人们征收的收入,与人们赞助某项事业完全不同,它既没有名,也没有利,仅仅是一种义务而已。所以,如果没有法律的硬性规定是没有人会自愿纳税的。税制设计成“高税率,窄税基”,还是“低税率,宽税基”则是一个是否遵循轻徭薄赋、公平税负的原则问题,诚如人们所知西方经济学认为,人作为经济人都是自利的,在税收面前,他们都会自觉地计算风险与效益,如果效益高而风险小,他宁愿去冒险,反之则会选择按规定缴纳税收。可举古今三例说明:例一是秦代实行重税政策,建国15年即亡国,汉代实行轻徭薄赋政策,田租为秦代的1/20,口赋为秦代的1/25,徭役最多只安排30天,结束了秦代徭役无定额的状态,立国长达426年,为秦以来中国历史上享国最长的朝代。例二是明代宗族亲藩大量兼并土地,而他们拥有的土地又享有免税的特权,结果造成全国1/2土地不纳税,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财政危机,以致不敢得罪宗族亲藩的朝廷自天启年间(公元1621年一1627年)开始屡次向普通百姓加派“三饷”,明目张胆地增税以解燃眉之急。面对不公平的苛重税负,大批无地或少地的农民难以忍受,只好流亡到外地“趁食”,最多时流民人数高达600万人之巨,几乎占当时全国总人口数的
1/8,民怨沸腾最终随着流民力量的积聚,导致李自成为首的大规模农民起义的爆发。例三是1990年代契税税率的变化与税收收入的辩证关系。1997年以前国内房产交易的契税税率较高,为交易额的6%,有人为逃避纳税,宁愿不要契证,进行私下交易,后来中央允许各省在3%—5%之间选择契税税率时,浙江省选择了最低一档3%,结果实施的第一年契税便成倍增加,到1999年下半年税率再降为
1.5%时更是收入大增,因为人们认为契税税率低,金额不大,犯不着去冒险,缴纳税收后不但有了契证使交易具有合法性,而且心理成本也能大大降低,用不着成天担惊受怕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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